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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红伟律师成功为骗取贷款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西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浏览:18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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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由于国家实体经济增长的放缓,外贸出口减少,很多沿海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而与此同时,银行不但不给于这些企业一定的支持,反而为了收回贷款,借助《刑法》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屡屡报案,借用公检法的力量将原本的民事借贷案件转变为经济犯罪,进而起到追究企业责任人的目的。裘红伟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所谓的虚假借款资料,很多情况下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考核业绩,协助借款人制作的,银行甚至为借款人介绍新的出借人以完成借新还旧的资金运作。为此,裘红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准确把握住了骗取贷款罪罪与非罪的核心要件,并灵活运用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己方的观点,最终使得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

【承办过程】

裘红伟律师接受被告周某委托,担任周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辩护人。在该案中,检察院第一次起诉称,被告周某先后三次向农商银行贷款合计500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司的聚氨酯原液,用于其名下的皮鞋公司生产皮鞋。而事实上上述贷款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现500万元已逾期一年多未归还,检察院主张周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裘红伟律师多次前往案发地阅卷并调查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经过对被告提交给银行的借款资料及各方证人证言的反复研究核对,准确抓住了其中有利于被告的内容,并制订了精准详细的辩护方案。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裘红伟律师就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并表示如果检察院坚持起诉,将在审判时作无罪辩护。检察机关还是坚持起诉。

在法庭审理时,裘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未查清虚假购销合同的形成过程。通过对被告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分析,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银行亦承认该格式合同由银行提供。不仅如此,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均事先打印在纸上,结合证人证言对贷款过程的详细描述,可以得出,银行才是虚构购销合同的主导者。

2、周俊勇缺乏骗取贷款罪所必须的主观故意。分析各方证人证言并结合常理推断,裘红伟律师指出,周某在之前为了帮助银行完成贷款指标考核,由银行联系第三人高利贷出资帮助周某归还了前期贷款本息,而后本案涉及的贷款正是用于归还该笔高利贷。周某与高利贷第三人事先并不认识,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才相识,才有接下来的虚构购销合同获取贷款的行为。

3、涉案银行工作人员系分理处主任,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

4、控方指控的340万元借款纠纷,已经法院民事判决,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再以犯罪追究是不妥当的

此外,裘红伟律师在辩护意见中,还阐明了政府应当支持沿海企业,公检法不应放任银行利用刑法肆意侵害企业财产的观点。其陈述道:“温州企业因为金融危机倒闭50%以上,困难情况下更需要保护企业家的创业积极性。如果没有企业家的兢兢业业,辛勤办实业,金融是无法繁荣的。不能因为贷款一时无法归还,就动辄追究企业家的刑事责任,肆意扩大刑法罪名的适用。这样下去,以后何人还去办实业,国家如何振兴。”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庭极为重视,第二次通知控辩双方出庭,并通知有关证人出庭质证。通过第二次庭审中凌厉的发问,证人分理处主任被迫承认对虚假合同知情,并参与伪造的事实。

【审判结果】

最后,公诉机关认为,依现有证据,可证实原银行分理处主任在明知涉案购销合同虚假的情况下,仍予以发放贷款,故无法证实涉案银行系被骗而发放贷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本案予以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控方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本案辩护取得了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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