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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以“副厂件冒充原厂件”,本所律师协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发布者:西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1日 浏览:11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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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杭州某宝马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同时付费改装排气管。后来发现所换排气管并非原厂配件,而是外面可见部分是原厂配件里面却用的是副厂配件,依法索赔4S店置之不理,该怎么办?

【消费维权】经了解此次改装双方签订有书面协议,但没有注明用原厂件还是副厂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4S店应当向消费者注明原厂配件还是副厂配件,并注明价格。消费者来4S店改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有品质保障的产品配件与服务。尤其是在本案当中4S店所提供产品外面用原厂件,里面却用副厂件,显属消费欺诈。根据刚修订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按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对此,焦堂罡律师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4S店相关专员以及消费者协会组织,赶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期间,帮助消费者成功维权。

【名词解释】

原厂配件:是指由汽车生产厂家授权或委托厂商生产的配件,往往在配件上都打印有整车的LOGO;一般而言汽车制造厂家均有自己的采购质量体系,不同的企业对其零部件配套企业的要求不同,但一般都有ISO-9000\TS16949等行业性的要求;通过汽车生产厂家认可的零部件制造企业,其产品质量能得到保证。

副厂配件:是指没有得到汽车生产厂家授权许可的企业所生产的配件,在商标、包装、标识上均有别于原厂配件,价格相对要便宜,而且质量难以保证。

【法律法规索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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