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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堂罡律师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成功代理一国际贸易仲裁案
发布者:西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 浏览:12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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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义乌某印刷公司向
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株式会社
购买印刷设备一台,合同指定由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报关与转汇。该合同约定付款分
48期付清,其中已付35期余13期未付,义乌某印刷公司一直拖欠,故三井住友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6481000日本元,同时把委托人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根据
合同第
7条特别约定我方当事人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在买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前,不承担付款责任,且约定不进行前期垫付责任。接受委托后,
焦堂罡
律师
立即投入工作,最终该案以申请人三井住友撤回仲裁申请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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